(2017)鄂11刑更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明平江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明平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刑更61号罪犯明平江,男,197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阳新县人,现在湖北省黄州监狱服刑。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1日作出(2012)鄂江汉刑初字第003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明平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刑期自2011年10月27日起至2019年6月26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2015年5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18年11月26日止。经执行机关黄州监狱于2017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明平江在服刑期间能做到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严格遵守监规。该犯于2015年第二季度至2016年第三季度获监狱三次表扬、一次记功、一次监狱积改,共获得监狱五次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黄州监狱罪犯计分考核季度奖惩审批表、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三课”教育考试(考核)成绩单、罪犯计分考核日记载表、罪犯减刑(假释)个人改造总结、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假释)小组讨论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明平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明平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10月27日至2018年4月26日止),并处罚金7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军审判员 张立审判员 严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华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