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72民特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井支行、福建南安市景煌海运有限公司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井支行,福建南安市景煌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72民特376号申请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井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石井镇石井街延平路。法定代表人苏向东,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春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福建南安市景煌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石井镇仙景村。法定代表人洪明扬。申请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井支行称,2015年5月1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福建南安市景煌海运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HT9070730150012231),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1,000万元(人民币,下同),被申请人以其所属的“景泰68”轮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船舶抵押权登记(抵押权登记号码:DY0804150014)。申请人按约定履行义务后,被申请人未按约还款,尚欠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罚息暂计1,883,883.64元,本息合计11,883,883.64元。现因“景泰68”轮被本院强制拍卖,申请人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申请登记的债权数额为11,883,883.64元及利息、罚息,并提供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借款借据、欠款凭证、厦门海事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景泰68”轮于2017年4月24日被本院强制拍卖,申请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井支行在船舶拍卖的公告期内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申请人申请登记的债权与“景泰68”轮有关,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准予登记。申请人提供的厦门海事法院(2016)闽72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书真实合法且已生效,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井支行债权登记的申请;二、对申请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井支行登记的1,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债权予以确认,利息、罚息按厦门海事法院(2016)闽72民初464号民事判决予以计算。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井支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林瑞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志刚附:本案所适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海事法院裁定强制拍卖船舶的公告发布后,债权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就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申请登记。公告期间届满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在本次拍卖船舶价款中受偿的权利。第一百一十四条海事法院应当对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提供债权证据的,裁定准予登记;对不提供债权证据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一十五条债权人提供证明债权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者公证债权文书的,海事法院经审查认定上述文书真实合法的,裁定予以确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