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2民初3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吕保芝与刘广义、刘方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保芝,刘广义,刘方元,丁金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2民初3559号原告:吕保芝,女,1955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潘劫,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广义,男,成年,汉族,住。被告:刘方元,男,成年,汉族,住。被告:丁金常,男,成年,汉族,住。原告吕保芝诉被告刘广义、刘方元、丁金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保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徐延超审判员 程长春陪审员 王朝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来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