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与文海桂、文华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文海桂,文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执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苗圃路28号。被执行人文海桂,男,汉族,1968年8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文华珍,女,汉族,1971年4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醴陵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与被执行人文海桂、文华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宁波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2016)甬仲金字第16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根据该案实际情况,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宁波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12日作出的(2016)甬仲金字第165号裁决书,即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与被执行人文海桂、文华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行。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七日内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颜会明审 判 员 伍 狄代理审判员 黄 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