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民初1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杨茂林与被告徐定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茂林,徐定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1民初1936号原告:杨茂林,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告:徐定全,男,195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原告杨茂林与被告徐定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杨茂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茂林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进二〇一七年五月一十二日书记员 王鑫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