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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民初1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杨茂林与被告徐定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茂林,徐定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1民初1936号原告:杨茂林,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告:徐定全,男,195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原告杨茂林与被告徐定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杨茂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茂林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进二〇一七年五月一十二日书记员 王鑫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