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01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吉首市方元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吉首义品会小商品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首市方元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吉首义品会小商品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3101民初320号原告:吉首市方元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吉首市团结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向元利。被告:吉首义品会小商品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吉首市镇溪街道办事处团结中路关厢门大唐服装城三楼。法定代表人:邹宏杰,总经理。原告吉首市方元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吉首义品会小商品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首市方元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吉首义品会小商品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吉首市方元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广告安装制作费用1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23日,被告因业务需要,与原告签订了一份《义品会发光字制作安装合同》,约定由原告为其提供关厢门义品会发光字制作安装业务,制作价款总金额为21000元,工期为20个工作日,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总额的2000元为预付款,完工验收后七天内被告付清工程款余额,并约定了制作规格、验收方法及其他权利义务等。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预付款2000元。同年12月13日工程制作完工并经被告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但工程余款19000元被告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原告吉首市方元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义品会发光字制作安装合同,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未答辩亦未提交书面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1、2内容客观真实,与其要证明的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23日,被告因业务需要,与原告签订了一份《义品会发光字制作安装合同》,约定由原告为其提供关厢门义品会发光字制作安装业务,制作价款总金额为21000元,工期为20个工作日,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总额的2000元为预付款,完工验收后七天内被告付清工程款余额,并约定了制作规格、验收方法及其他权利义务等。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向原告支付预付款2000元。同年12月13日工程制作完工并经被告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但工程余款19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加工承揽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故双方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本案中,原告方提交证据证实了自己依约履行了为被告提供关厢门义品会发光字制作安装的义务,被告未按照约定付清余款19000元,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9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吉首义品会小商品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吉首市方元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货款1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被告吉首义品会小商品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绍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高一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