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民初3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浙江天意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城西股份经济合作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天意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城西股份经济合作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3519号原告:浙江天意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65484078G,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春秋北路379-7号205室。法定代表人:叶军。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烨敏、韩香琴,该公司员工。被告: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城西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康达南路18号二单元6楼。法定代表人:陈文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意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城西股份经济合作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天意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何建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寿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