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5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韩斯龙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卓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韩斯龙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卓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山市九鼎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千喜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59号之三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C。法定代表人:姚良松,系该公司的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韩斯龙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红星居委会聚福路二街2号。注册号440681000574665。法定代表人:黄祯平。被告:佛山市卓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德胜居委会江南大道23号副楼三楼之一。注册号:440681000362040。法定代表人:郭波。被告:中山市九鼎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安乐村同乐工业园创源路(陈鸿南厂房第二层之三)。注册号442000000906494。法定代表人:刘福香。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斌,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千喜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安乐村东凤大道南216号南大楼S幢厂房之一。注册号442000000296310。法定代表人:常绍叁。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韩斯龙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卓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山市九鼎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千喜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卓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山市九鼎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千喜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卓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山市九鼎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千喜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卓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山市九鼎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千喜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 判 长 吴展宏人民陪审员 何少莉人民陪审员 何咏君二〇一七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严泳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