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22民初1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丛占权与彰武县彰武镇黑坨子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彰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占权,彰武县彰武镇黑坨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22民初1269号原告:丛占权,男,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彰武镇。被告:彰武县彰武镇黑坨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郑贵富,该村主任。原告丛占权与被告彰武县彰武镇黑坨子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丛占权那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丛占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占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丛占权负担。审判员 赵立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铭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