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6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何永刚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永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607-3号申请执行人:何永刚。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住所:西安市东木头市111号。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住所: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1号工商银行高新支行大楼12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永刚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于2017年1月11日主动向我院缴纳案件款120000元,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1月11日已向我院缴纳案件款29884.65元,现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1民初22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谦审 判 员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