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11民初4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洛阳天明置业有限公司与王安康、郭丽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天明置业有限公司,王安康,郭丽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11民初4286号原告:洛阳天明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洛阳市伊滨区新源路10号(北院)。法定代表人:孙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景剑,男,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系洛阳天明置业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钢亮,男,198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系洛阳天明置业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王安康,男,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郭丽,女,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天明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安康、郭丽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洛阳天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天明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天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乐审 判 员 姬志清人民陪审员 卢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孙春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