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82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雷云虎与李林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云虎,李林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2执177号申请执行人:雷云虎,男,汉族,1969年4月7日生。被执行人:李林池,女,汉族,1960年8月24日生。本院在执行雷云虎与李林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霍州市人民法院(2017)晋1082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林池未按照上述生效判决书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雷云虎于2017年4月19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李林池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林池银行存款480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蔡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振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