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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1执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佛山市春满贸易有限公司、倍护(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春满贸易有限公司,倍护(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1执770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春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荔东路七巷3号。法定代表人:汤建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柳敏捷,江西博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倍护(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城县河东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10910598081。法定代表人:ZHANGDERUI证件号码:EC6320503。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春满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倍护(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倍护(中国)有限公司在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登记记录,在市场监管部门无股权登记记录,银行存款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房产被其他法院查封且在金融机构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依法应当中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赣1021民初7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献忠人民陪审员  李 香人民陪审员  黎 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洪文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