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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4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棱县支行与李春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棱县支行,李春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4执5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棱县支行,住所地丹棱县丹棱镇新南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4MA62J1JT40。负责人:白玲,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鸿雁,男,该行员工。被告:李春秀,女,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丹棱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424民初570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棱县支行申请执行李春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李春秀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李春秀无银行存款等财产,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棱县支行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志忠审判员  谌 芳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孟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