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02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陈福祥与孙亮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福祥,孙亮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民初716号原告:陈福祥,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道飞,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霞,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孙亮,男,1985年12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延涛,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昊辰,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福祥与被告孙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陈福祥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福祥撤诉。案件受理费3668元,减半收取1834元,由原告陈福祥负担。审判员 施正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乐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