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22民初1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方大友与吴培唐、吴晓凤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大友,吴培唐,吴晓凤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22民初1454号原告:方大友,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吴培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吴晓凤,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原告方大友与被告吴培唐、吴晓凤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方大友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方大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大友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方大友负担。审判员 曹建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江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