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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31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祝崇录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崇录,上海佳施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31870号原告:祝崇录,男,196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结根,上海翊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琪瑛,上海翊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佳施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XXX弄XXX号XXX幢XXX楼C座,实际经营地为上海市青浦区嘉松中路1099弄普嘉卡班物流园。法定代表人:李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舟,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男。原告祝崇录与被告上海佳施物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 纳人民陪审员  黄讚美人民陪审员  毛秀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文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