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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1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刘俊红与雷秋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红,雷秋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1793号原告:刘俊红,女,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懿(原告长子),199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雷秋东,男,199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籍河南省商水县,现住天津市西青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46719230N。负责人:王兵,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晓东,天津理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红诉被告雷秋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此事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俊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6元,由原告刘俊红承担。代理审判员 尹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瑞祥速 录 员 王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