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1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刘卯旺与李同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卯旺,李同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1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刘卯旺,农民。被执行人:李同生,农民。本院在执行刘卯旺与李同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1121执恢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耀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樊世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