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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1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刘卯旺与李同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卯旺,李同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1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刘卯旺,农民。被执行人:李同生,农民。本院在执行刘卯旺与李同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1121执恢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耀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樊世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