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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01执1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李杰与郭淑荣、周兆祥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杰,郭淑荣,周兆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01执1822号申请执行人李杰,女,197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郭淑荣,女,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周兆祥,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本院在执行李杰与郭淑荣、周兆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兆祥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杰案件款420000.00元,余款由申请执行人李杰与被执行人郭淑荣、周兆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给付。现申请执行人李杰未受偿金额为67796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郭淑荣、周兆祥未按期足额履���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李杰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苏 日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青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