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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财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裴艳辉对松原市王府种猪场、魏福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裴艳辉,松原市王府种猪场,魏福龙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721财保76号 申请人:裴艳辉。 被申请人:松原市王府种猪场。 被申请人:魏福龙。 申请人裴艳辉因与被申请人松原市王府种猪场、魏福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李明良21198003222416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一案,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松原市王府种猪场坐落于王府站镇内,前房权证前字第M22030-01889号;前房权证前字第M22030-01890号;前房权证前字第M22030-01891号;前房权证前字第M22030-01893号;前房权证前字第M22030-01894号;前房权证前字第M22030-01896号;前房权证前字第M22030-01897号房产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裴艳辉已向本院提供其与汪贵军共有的松房权证明宁字第00161231号、松房权证明宁字第00161230号,坐落于宁江区沿江街,建筑面积170.34平方米商品房做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裴艳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松原市王府种猪场坐落于王府站镇内,前房权证前字第M22030-01889号,建筑面积146.88平方米房屋;前房权证前字第M22030-01890号,建筑面积108.80平方米房屋;前房权证前字第M22030-01891号,建筑面积196.00平方米房屋;前房权证前字第M22030-01893号,建筑面积97.02平方米房屋;前房权证前字第M22030-01894号,建筑面积74.87平方米房屋;前房权证前字第M22030-01896号,建筑面积133.58平方米房屋;前房权证前字第M22030-01897号,建筑面积63.24平方米房屋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上述房产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禁止买卖、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变更所有权。如确需出售该房产,须经法院许可,并将出卖所得价款提存至法院。 二、对申请人裴艳辉与汪贵军共有的松房权证明宁字第00161231号、松房权证明宁字第00161230号,坐落于宁江区沿江街,建筑面积170.34平方米商品房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永锋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韩 蕊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7)吉0721财保76号 申请人裴艳辉与被申请人松原市王府种猪场、魏福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因申请人裴艳辉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 对被申请人松原市王府种猪场坐落于王府站镇内,前房权证前字第M22030-01889号,建筑面积146.88平方米房屋;前房权证前字第M22030-01890号,建筑面积108.80平方米房屋;前房权证前字第M22030-01891号,建筑面积196.00平方米房屋;前房权证前字第M22030-01893号,建筑面积97.02平方米房屋;前房权证前字第M22030-01894号,建筑面积74.87平方米房屋;前房权证前字第M22030-01896号,建筑面积133.58平方米房屋;前房权证前字第M22030-01897号,建筑面积63.24平方米房屋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 附(2017)吉0721财保76号民事裁定书一份。 前郭县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吉林省前郭尔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7)吉0721财保76号 申请人裴艳辉与被申请人松原市王府种猪场、魏福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因申请人裴艳辉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 对申请人裴艳辉与汪贵军共有的松房权证明宁字第00161231号、松房权证明宁字第00161230号,坐落于宁江区沿江街,建筑面积170.34平方米商品房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 附(2017)吉0721财保76号民事裁定书一份。 前郭县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