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民辖终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河北威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涞水县金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威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涞水县金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杨树强,河北威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涞水县金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杨树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辖终1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威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地保定市风能街315号。法定代表人:杜新会,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涞水县金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涞水县政府街西苑华庭北区东12底商。法定代表人:姚红彬,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杨树强,男,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上诉人河北威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涞水县金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杨树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2017)冀0623民初32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上诉人住所地位于保定市高新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2017)冀0623民初324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涞水县金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杨树强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其与上诉人河北威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均约定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向涞水县人民法院起诉。原审原告涞水县金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辖区。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驳回异议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文英审判员 王 洛审判员 冯志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