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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民初1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武汉征原电气有限公司与袁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浦支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征原电气有限公司,袁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浦支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1565号原告武汉征原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石桥一路5号。法定代表人王建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旌(一般授权代理),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鹏(一般授权代理),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伟,男,汉族,1958年10月23日出生,住武汉市江汉区,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浦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黄浦大街259-260号。负责人邹国华,系该公司行长。委托代理人李翔(一般授权代理),男,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浦支行员工,住武汉市江岸区,委托代理人刘玥(一般授权代理),女,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浦支行员工,住武汉市江岸区,原告武汉征原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袁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浦支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武汉征原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袁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浦支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武汉征原电气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袁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浦支行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征原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征原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雪涛人民陪审员  任 频人民陪审员  周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琼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