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民申1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内蒙古巨典文化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爱马士马术培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内蒙古巨典文化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北京爱马士马术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民申14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内蒙古巨典文化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法定代表人:杨桂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亚楠,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祝东华,内蒙古恒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爱马士马术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超,内蒙古恒众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菲,内蒙古恒众尧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内蒙古巨典文化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爱马士马术培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1民终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案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李晓慧代理审判员 乌 云代理审判员 王菁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崔月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