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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28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某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28执30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智,女。被执行人李某祥,男。原告刘某智与被告李某祥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3)彝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515.40元;案件受理费134.50元,原告负担84.50元、被告负担5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某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云0628执30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厚昆审判员  吕 志审判员  李鸿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元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