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宋桂琴与仇学东、仇学敏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桂琴,仇学东,仇学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1执252号申请执行人宋桂琴。被执行人仇学东。被执行人仇学敏。本院在执行宋桂琴与仇学东、仇学敏赡养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313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仇学东、仇学敏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31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宝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玉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