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1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广东翔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梁发其、梁晓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翔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梁发其,梁晓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21民初127号原告:广东翔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新兴县新城镇东堤南路688号翔顺集团办公楼七楼。法定代表人:黄立志,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子兴,广东云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莫逗道,广东云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梁发其,男,1978年6月24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被告:梁晓霞,女,1986年11月23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翔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发其、梁晓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翔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以被告已经履行了缴费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无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翔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6.5元,由原告广东翔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琼娇审 判 员 罗绍华人民陪审员 莫维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美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