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81民初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广安龙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安龙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 x B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81民初694号原告:广安龙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龙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其志,生于1963年2月7日,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刘伟,男,生于1987年11月2日,汉族。原告广安龙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广安龙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安龙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安龙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广安龙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小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