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执1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陈锐申请执行廖桂斌、陈代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锐,廖桂斌,陈代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1336号申请执行人陈锐,男,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廖桂斌,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执行人陈代元,女,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11民初5531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7日起计算至款清时止)、律师费14000元、案件受理费17156元、执行费12400元,合计人民币1043556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7日起计算至款清时止)、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廖桂斌、陈代元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总计1043556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7日起计算至款清时止)、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潇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