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1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崔卷成与许焕成、陈素巧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卷成,许焕成,陈素巧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21民初258号原告:崔卷成,男,1958年12月4日生,汉族,现住井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文燕,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秀红,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焕成,男,1961年1月6日生,汉族,住。被告:陈素巧,女,1960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原告崔卷成与被告许焕成、陈素巧为财产损失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卷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文燕、曹秀红、被告许焕成、被告陈素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卷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暂定)1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19日河北省大范围降雨期间,当时井陉县多地受灾,原告老宅院位于井陉县测鱼镇雁过口村,亦是重灾区,期间该院落无人居住。2016年7月28日中午,原告及老伴、小孙女回到老宅院,发现房屋多处漏水,床上铺盖及衣服等财物被淋湿,且多处损毁。原告感到不妥,到老宅院后面察看房屋走水情况,发现房屋西侧水道处被人用石板加塑料袋堵死,根本无法走水,造成大雨向房屋内灌入。原告夫妻将石板移开,将水道疏通。当日下午六点左右,二被告将原告屋后水道再次堵死。原告老宅院自1980年建成后,房后雨水向西流,二被告在下大雨之际,将原告房后走水堵死,造成原告家中多处漏水,被褥、衣物造成损失,房屋出现裂缝,侵犯了原告的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提起诉讼,望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崔卷成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经原告申请本院调取的井陉县公安局2016年7月28日询问许焕成的笔录(与本案有关的陈述为:我不愿意让雨水向西测流,因为水会阴到我的房子,我便将西侧的水道堵上了,让雨水沿他家的墙向东流)、2016年7月28日询问陈素巧的笔录(与本案有关的陈述为:后来许焕成用石板和土把崔卷成北房后的夹道的西头堵住了,今天下午5点多钟,我发现崔卷成把夹道的东西铲开了)、2016年8月25日许焕成的陈述材料(与本案有关的陈述为:村干部在这样的时候才让我把水沟堵住,这样才造成我们二人发生争执)、2016年9月1日询问许焕成的笔录(与本案有关的陈述为:今年7月19日发生水灾后,夹道的水走不及,水都反倒我的院子里了,所以我问村支部书记后我将崔卷成的水道堵住了),证明被告许焕成是2016年7月19日堵的水道;宅基地清理登记表,证明原告是房屋的所有人,房屋西侧是滴水;照片,证明原告被褥、衣物造成损害,房屋出现裂缝;经质证,被告许焕成对原告崔卷成提交的证据1、2均认可,但认为笔录没有显示堵水道的时间,只证明堵过水道,且显示堵水道是依据村委意见;认为证据3与本案无关。被告许焕成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告的老宅院位于被告家的东面,且高出1.8米之多,我家水道被原告的护墙挤占堵死,导致原告家的出水走我家的水道,致使我家出水不畅,雨水倒灌至我家,使我家的东屋受害。2016年7月19日我不在家,晚上11点多才回家,到家后我妻子告诉我洪水的经过。第二天我去找村干部处理走水问题,一直找了3、4天,后村干部给了处理意见,由村干部及镇包村干部共同把堵原被告家夹道的原告的护墙拆除,结果镇包村干部不同意拆除原告的护墙,这个时间是在2016年7月25日左右,后来我又去找村干部,村干部拿出了第二套方案,让我采取节流措施,不让被告家房后雨水直接冲击我家东屋后墙,再就是不让垃圾堵住我家里的出水眼,这个时间是在2016年7月26日左右,这些都是村干部在现场处理的。2016年7月27日晚上,我听说28日可能有雨,28日早晨我按村委的意见用一块石板挡了原告房后西侧的水道,不到中午原告发现就拆除了,在挡上石板这个期间没有下雨。7月28日以前我没有对水道采取任何措施,村干部处理时都看到水道是畅通的,有村干部的证明证实。所以原告的损失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陈素巧辩称,同意被告许焕成的答辩意见。被告许焕成为证明其答辩陈述,提交了井陉县测鱼镇雁过口村委会(写有村委会主任冯兵科、村支部书记李润科名字的)2017年3月12日出具的事情经过,证明2016年7月19日洪水期间许焕成、陈素巧多次找村委会,要求解决原被告房屋间夹道被崔卷成垒的护墙堵死,而崔卷成北房后墙的水直接冲在许焕成东屋后墙上造成危害,为此村干部在2016年7月25日左右到现场查看,查看时崔卷成家后墙水沟是畅通的,7月26日左右村干部作出暂时解决办法,让许焕成在不影响崔卷成房屋安全的前提下采取节流措施。经质证,原告认为该证据不符合事实,被告许焕成是2016年7月19日堵的水道,被告许焕成称系7月28日早上堵的,28日没有下雨去堵水道不符合常理,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并非是被告行为的证明,村干部并非24小时与被告在一起,被告的堵水行为,村委会无法给予证明。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位于井陉县测鱼镇雁过口村的房屋及护墙修建早于被告所建的东屋(包括大门),原告护墙北侧与被告东屋南侧相邻,原告北房后水道高于被告房前路面两米多,该水道雨水自然向西流,被告东屋东侧的雨水通过被告留在东屋大门下边的排水口向南流。2016年7月28日上午没有下雨,中午原告回到老宅院,将被告许焕成堵住的其北房后西侧水道疏通。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许焕成2016年7月19日堵住其北房后西侧水道造成其财产损失,原告对被告许焕成是否在2016年7月19日堵住其北房后西侧水道负有举证义务。经原告申请本院调取的井陉县公安局的调查材料,没有被告许焕成2016年7月19日堵原告水道的陈述。被告许焕成提供的雁过口村委会出具的事情经过,证明村干部查看现场时崔卷成家后墙水沟是畅通的。按原告陈述的堵住原告北房后西侧水道期间,没有下雨。因此,原告不能证实其财产损失系二被告造成,故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崔卷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崔卷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志军审 判 员 王雅楠陪 审 员 郭建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刘文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