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8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华粮(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张原野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博荣,华粮(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张原野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8996号原告:康博荣,男,汉族,1967年9月8日,户籍地江苏省如东县袁庄镇海河滩村***组****号,现住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弄***号***室。被告:华粮(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王盼。被告:张原野,男,汉族,1973年3月13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原告康博荣诉被告华粮(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张原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文星人民陪审员 叶菊花人民陪审员 邢美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夏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