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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民初31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5-04

案件名称

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沙圩一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与陈翠霞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沙圩一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陈翠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3民初3167号之一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沙圩一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沙圩一村云山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陈达容。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国峰,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被告:陈翠霞,女,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沙圩一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与被告陈翠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沙圩一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沙圩一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翠霞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沙圩一村股份合作经济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780元,减半收取计890元,由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沙圩一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负担。审判员  胡剑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霍淑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