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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民初1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朱俊与何礼芝、唐凤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俊,何礼芝,唐凤霞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1026号原告:朱俊,男,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何礼芝,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唐凤霞,女,1951年8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朱俊与被告何礼芝、唐凤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朱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凤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朱俊撤回对唐凤霞起诉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俊撤回对被告唐凤霞的起诉。审 判 长  余建国人民陪审员  张永文人民陪审员  徐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姚 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