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9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高军与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留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留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军,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9民初7号原告:高军,男,汉族,住陕西省洋县磨子桥镇。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朝阳西路*号。法定代表人:任军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扬。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全利。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军与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高军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658元,减半收取829元,由原告高军负担。审 判 长 唐丁代理审判员 王琪人民陪审员 赵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简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