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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武桂芝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桂芝,王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922号申请执行人武桂芝,女,一九六五年十月十一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20号院1号楼201号。被执行人王书平,女,一九六一年二月五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通信地址:北京市房山区燕山迎风一里3号楼2单元202号。武桂芝与王书平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4)京中信内民证字72994号公证书、(2016)京中信执字0058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执行证书确定:二、执行标的1、借款本金: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整(1200000元)。2、借款利息:自2015年7月28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3、违约金:自2015年7月28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二计算。但借款利息和违约金,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权利人武桂芝于2017年1月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王书平邮寄送达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本院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信息查询系统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系统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书平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信息查询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信息。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查封王书平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和义西里二区33号楼4层2-401号房屋,为轮候查封,轮候查封期限为三年,暂无法进行处置。另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进行调查核实,亦未查找到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92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秀山审判员  李长海审判员  田硕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云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