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民初2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殷福信和李忠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福信,李忠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2107号原告:殷福信,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被告:李忠君,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原告殷福信诉被告李忠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殷福信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福信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殷福信负担。审判员 肖纬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小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