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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民初2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殷福信和李忠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福信,李忠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2107号原告:殷福信,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被告:李忠君,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原告殷福信诉被告李忠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殷福信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福信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殷福信负担。审判员  肖纬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小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