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31民再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何玉芳、广西佳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何玉芳,广西佳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31民再3号再审申请人何玉芳(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3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广西荔浦县人,住广西荔浦县。委托代理人何超玲,女,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广西荔浦县人,住广西荔浦县,系何玉芳之女。被申请人广西佳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住所地荔浦县荔城镇荔柳路392号。法定代表人黄桂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祖明,广西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龙海,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何玉芳因与被申请人广西佳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荔浦县人民法院(2013)荔民再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及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桂市民四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桂民再171号民事裁定,指定再审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何玉芳与广西佳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何玉芳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何玉芳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玉芳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何玉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何玉芳负担。审判长 陶改华审判员 罗丽香审判员 叶 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