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27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吴英、陈磊窝藏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英,陈磊

案由

窝藏、包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527刑初51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英,女,1967年11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筠连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1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宜宾市看守所。被告人陈磊,男,1994年2月19日出生于四川省筠连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1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筠连县看守所。筠连县人民检察院以筠检刑诉〔201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英、陈磊犯窝藏、包庇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筠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鸿、书记员田元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英、陈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筠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3日,陈某某1、吴某等人与杨健在筠连县筠连镇80甜品店发生斗殴,陈某某1用刀将杨健刺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得知情况的陈某某1逃离现场后回巡司镇躲藏,并将自己捅死人的事情告诉了其哥哥陈磊,被告人陈磊随即将陈某某1带至筠连县巡司镇其五姨吴英家中躲藏,并将陈某某1捅死人的事情告诉了被告人吴英。在筠连县公安局民警找到陈磊、吴英并告知二人陈某某1涉嫌犯罪,公安机关正在对其进行抓捕的情况后,二被告人仍隐瞒陈某某1躲藏的情况,并带民警前往巡司礼义庆高村去寻找陈某某1。直至民警侦查发现并抓获陈某某1,陈磊、吴英才供认窝藏陈某某1的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英、陈磊的行为构成窝藏、包庇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处。本案审理过程中,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提出,被告人吴英、陈磊的行为构成窝藏罪,被告人陈磊系坦白。被告人吴英辩称自己不知道陈某某1打架的事,民警到她家时,她并不知道陈某某1还在她家,自己不构成窝藏罪。被告人陈磊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3日中午12时许,陈某某1、吴某等人与杨健等人在筠连县筠连镇发生打斗,杨某被刀刺伤后被送医院治疗无效后死亡,筠连县公安局于当日对杨某被故意伤害致死案受案并立案侦查。陈某某1在斗殴后离开现场到达筠连县巡司镇联系其哥哥即被告人陈磊,被告人陈磊在巡司镇“南矿”附近找到陈某某1,陈某某1将自己打架刺了人且听说被刺的人已死的事告诉了被告人陈磊,被告人陈磊提议去二人的五姨即被告人吴英家躲藏,被告人陈磊与陈某某1到达被告人吴英位于筠连县巡司镇的家后,被告人陈磊将陈某某1打架刺了人且看新闻说被刺的人已死的事告诉了被告人吴英,被告人吴英于当天晚上留宿陈某某1在其家中。次日上午9时许,民警到被告人陈磊家中,将陈某某1涉嫌刑事案件的事告知被告人陈磊,被告人陈磊隐瞒了陈某某1躲藏于被告人吴英家中的真实行踪,提供了陈某某1女友家住巡司镇庆高村的线索,并告知警方被告人吴英知道具体地址,随即将民警带至被告人吴英家询问。民警将陈某某1涉嫌刑事案件告知被告人吴英后,被告人吴英谎称不知道陈某某1去向,民警随即将被告人吴英、陈磊带至陈某某1女友胡某某家,根据胡某某提供的陈某某1行踪的相关线索,公安民警于当日在被告人吴英家中将陈某某1抓获。民警将被告人吴英、陈磊从庆高村带至筠连县巡司镇派出所进行讯问,被告人吴英、陈磊供认了藏匿陈某某1的事实。同年10月21日上午,被告人吴英、陈磊经民警电话通知到筠连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受讯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筠连县公安局(1)于2016年8月13日对杨某被故意伤害致死案受案并于同日立案;(2)于同年9月27日对本案受案并于同日立案的情况。2、现场勘验笔录、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筠连县巡司镇红星村5组吴英房屋及现场的概况。3、证人证言(1)沈某某证言,证实案发当天早上,陈某某1告诉他和钟某某,其表弟被同事打伤,让他们帮忙打架,他和钟某某答应了,于是陈某某1“别”了把腰刀、他拿了跳刀,一行三人到了筠连县“80甜品店”。他们到后,陈某某1的表弟先踢了死者,然后又用拳头打死者,死者进店里去拿了把刀,然后陈某某1表弟等人就围了上去,他和钟某某站了起来,陈某某1冲到死者面前呆了十多秒后跑出了店子,并告诉他们自己捅了死者腹部,让他们快跑。他和陈某某1随后到了巡司镇“宏富”宾馆,期间他朋友孙某通过手机截图告诉他甜品店死了人。后陈某某1电话联系了其哥哥,陈某某1的哥哥和另外一个男的在巡司南矿附近的火车坝子里找到了他和陈某某1。他、陈某某1及陈某某1的哥哥都一起看到了手机新闻说人已经死了。陈某某1的哥哥先让他们躲到陈某某1家背后的山洞里,后他说不去,陈某某1的哥哥又说送他们到亲戚那里躲,他还是说不去。期间,陈某某1的哥哥还让陈某某1躲一段时间再说,并让陈某某1把头发剪了,后来陈某某1等三人就骑车走,他一个人回家了。(2)陈某某1证言,证实2016年8月13日,吴某告诉他自己被打了,让他帮忙打架,他答应了。后他联系了沈某某和钟某某帮忙打架,沈某某和钟某某答应了,随后他们一行三人骑了两辆摩托车到了筠连中学对面吴某上班的咖啡店。他、沈某某、钟某某、吴某以及吴某的两个朋友就进了店子,后来和吴某约架的男青年来了,该人刚进店子,吴某就冲上去踢了对方肚皮一脚,又打了对方一耳光,对方就冲进厨房拿了一把砍刀。他从裤包里摸出了黑色的腰刀,朝这个男青年的肚皮捅了一刀,随后就跑出店子。后他、钟某某、沈某某回到了巡司,三人在网吧上了会儿网后,钟某某就走了。他和沈某某在巡司南矿坝子时,他打电话给“陈大”,让“陈大”喊他哥哥陈磊来。不一会,“陈大”和陈磊就来了,当时沈文强收到其朋友的消息说人已经死了。他告诉陈磊自己打架捅了人,陈磊先让他到山洞躲,后又让他躲到他五姨家里,随后,他和陈磊就到了他五姨家,当时在场的还有他五姨爹、表哥和表嫂,他告诉他五姨,自己打架用刀捅了人,想在五姨家睡一晚上,他五姨同意了。第二天早上,他起床吃了早饭后不久就被抓了。(3)张某证言,证实吴英是他的母亲。2016年8月的一天晚上,他、母亲吴英、父亲张某某在吃饭,妻子范某某在家里睡觉,陈某某1和陈磊到了他们家,他看见陈某某1一身的伤,陈某某1告诉他自己下午在筠连帮吴某打架,他拿刀捅了对方一刀就跑了。陈磊说人已经死了,陈某某1要在他家住一晚上,吴英答应了。当时陈磊还说陈某某1的头发太长了,陈磊和他还帮陈某某1剪了头发。随后他骑摩托车搭乘陈磊、吴英到了陈某某1家里,他没有听见他们说的内容。(4)范某某证言,证实吴英是他的婆婆。案发的第二天早上,她起床后看见陈某某1在他们家里,张雨告诉他陈某某1在筠连杀了人,在他们家里住了一晚上。因为她和陈某某1的女朋友“胡某某”是同学,陈某某1就让她告诉“胡某某”其因有事,很长时间不会和“胡某某”联系。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吴英供述与辩解,证实陈某某1捅死人的当天晚上大概快到凌晨时,陈磊和陈某某1到了她家,陈某某1告诉她自己在筠连打架了,陈磊接着告诉她陈某某1在筠连打架用刀把捅了人,新闻报告说人死了。她知道后就和陈磊、张某一起骂陈某某1。陈磊说陈某某1身上有伤,让她照顾陈某某1两天,她同意了,让陈某某1去休息。随后,她和陈磊搭乘张某的摩托车到了陈某某1家里,并告诉了陈某某1的母亲陈某某1打架把人弄死的事。后来她和张某就回家了。第二天早上,陈磊带几个民警到她家,告诉她因陈某某1犯了罪在找陈某某1,而当时陈某某1正在她家里睡觉,她不忍心把陈某某1交给公安机关,就没有告诉民警陈某某1就在她家,当民警问她陈某某1的女朋友的情况,她说知道陈某某1女朋友住在庆高,于是她就带民警往庆高方向走,后来民警还是在她家把陈某某1抓住了。(2)陈磊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8月13日晚上9点过,陈伟告诉他陈某某1在筠连打架时好像捅斗人了,于是陈某就带他到南矿的火车坝去找到了陈某某1,当时陈某某1和一个朋友在那里。他问陈某某1怎么回事,陈某某1告诉他自己到筠连帮吴某打架,对方拿了一把刀砍吴某,陈某某1去帮忙打的时候用小刀捅了对方一个人,然后就跑了。陈某某1还告诉他,听朋友说被他捅的那个人死了。陈某某1说想躲几天,他告诉陈某某1到五姨那里待一晚上看。他和陈某某1到了他五姨家,他就告诉五姨,陈某某1在筠连帮吴某打架,拿刀捅了人,看新闻上说那个人死了,事情有点大,要在五姨家歇两天。他五姨骂了陈某某1后,就叫陈某某1去洗脚、睡觉。次日,公安机关找到他,他想帮陈某某1缓一下,不让公安机关抓到陈某某1,就告诉了公安机关陈某某1女朋友的事,后又告诉了公安机关他五姨晓得,接着他就带民警到他五姨家找到他五姨,当时他和他五姨都没有告诉民警陈某某1就躲在他五姨家,后来民警就让他和他五姨去庆高找陈某某1的女朋友。5、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8月13日中午,民警在侦查犯罪嫌疑人陈某某1案件时,被告人吴英、陈磊对陈某某1的情况予以隐瞒,民警在发现陈某某1线索并将躲藏在被告人吴英家的陈某某1抓获后,遂对被告人吴英、陈磊进行讯问的情况。6、到案说明,证实被告人吴英、陈磊的归案情况。7、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证实被告人吴英出生于1967年11月7日,被告人陈磊出生于1994年2月19日,二被告人作案时均已达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英、陈磊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隐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筠连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吴英、陈磊的起诉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吴英庭审时辩称自己不知道陈某某1打架的事,民警到她家时,她并不知道陈某某1还在她家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吴英明知陈某某1涉嫌犯罪且民警到达被告人吴英家时,被告人吴英明知陈某某1仍在其家中的事实,有证人陈某某1、张雨的证言以及被告人陈磊的供述予以证实,且被告人吴英的庭前供述与被告人陈磊的庭前和庭审时的供述基本一致,对被告人吴英的上述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磊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了维护司法机关刑事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英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7月20日止。)二、被告人陈磊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小玲代理审判员  胡晓艳人民陪审员  吴家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樊元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