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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行审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解放交警大队、焦作交运集团顺达运输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解放交警大队,焦作交运集团顺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811行审288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解放交警大队。地址:焦作市解放区民主路与北环路交叉口北300米。负责人闫国玲,大队长。诉讼代理人程强,该大队民警。被执行人焦作交运集团顺达运输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794288762P)。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牧野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明洲。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解放交警大队(以下简称焦作解放交警大队)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410802-190021059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申请执行人焦作解放交警大队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410802-190021059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认定:2016年03月26日23时50分,被执行人焦作交运集团顺达运输有限公司所管理的豫H×××××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郑常104省道85公里700米实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行为,被电子监控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决定予以100元罚款。申请执行人焦作解放交警大队提交的证据:1、410802-190021059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2、催告书及回执等。据此,申请执行人焦作解放交警大队要求被执行人焦作交运集团顺达运输有限公司缴纳罚款100元及加处罚款100元,合计2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焦作交运集团顺达运输有限公司收到上述行政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至今仍不履行上述行政决定,申请人焦作解放交警大队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具备法定执行效力,应当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准予执行;二、被申请人焦作交运集团顺达运输有限公司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7日内缴纳罚款100元以及加处罚款100元,合计200元。逾期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保方人民陪审员  芦萌萌人民陪审员  段园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