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611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张志勇与鹤壁市友德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勇,鹤壁市友德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786号原告:张志勇,男,199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被告:鹤壁市友德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法定代表人:秦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张志勇与被告鹤壁市友德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张志勇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鹤壁市友德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志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勇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志勇负担。审 判 长  王振平审 判 员  郭 飞人民陪审员  杨瑞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路浩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