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谭红胜与杨社茂、赵月琴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红胜,杨社茂,赵月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5民初968号原告:谭红胜,男,1958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杨社茂,男,1965年7月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赵月琴,女,1965年5月26日生,汉族,农民,系被告杨社茂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红胜与被告杨社茂、赵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冲于2017年5月1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红胜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红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50元,予以退还。审 判 员 赵 燕人民陪审员 苏 茹人民陪审员 温大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棉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