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2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骆坚与骆金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坚,骆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622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骆坚,男,住龙川县。委托代理人周勇,男,住龙川县。被执行人骆金梅,女,住龙川县。骆坚与骆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的(2015)河龙法民一初字第4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骆金梅在2015年11月20日之前一次性还清借款17700元给申请执行人骆坚。因被执行人骆金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骆坚的恢复执行申请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骆金梅在银信、房产等部门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骆坚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骆金梅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2017年5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骆金梅有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7)粤1622执恢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待被执行人骆金梅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骆坚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仕平审判员 胡群生审判员 骆 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