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民辖终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山市煌鑫鞋材有限公司、班德结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山市煌鑫鞋材有限公司,班德结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辖终1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煌鑫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北区茂丰一路42号之三(北区C区140号之三)。法定代表人:何煊成,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班德结,男,198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彬,广东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欣,广东丰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中山市煌鑫鞋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煌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班德结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24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煌鑫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至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班德结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定作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由于煌鑫公司是本案被告,根据其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其住所地在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煌鑫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煌鑫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庆添审判员 何亚成审判员 秦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温宇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