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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21民初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周自生与蔡晓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自生,蔡晓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1民初783号原告周自生(曾用名周自立),男,生于1962年12月6日,汉族,住舞阳县。委托代理人刘彦亭,舞阳县文峰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晓娜,女,生于1976年6月11日,汉族,住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自生与被告蔡晓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自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9元,由原告周自生负担。审判员  宋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