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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财保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殷中林、杨先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殷中林,杨先枝,杨有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808号申请人殷中林,男,汉族,1953年12月29日出生,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申请人杨先枝,女,汉族,1952年5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共同委托代理人殷丽敏,女,汉族,1983年2月23日出生,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系二申请人长女。被申请人杨有才,男,汉族,1972年7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申请人殷中林、杨先枝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杨有才银行存款99263.8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有才银行存款九万九千二百六十三元八角九分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俊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胜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