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执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高立顺与吉林市昌邑区孤店子镇法律服务所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立顺,吉林市昌邑区孤店子镇法律法律服务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2执873号申请执行人:高立顺,男,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吉林市昌邑区孤店子镇法律法律服务所,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孤店子镇。法定代表人:杨明,该所主任。申请执行人高立顺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昌邑区孤店子镇法律服务所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2016)吉0202民初1445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标的11082元,执行员为戴维国。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立顺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202民初14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本)执 行 员 戴维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丛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