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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2民初8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兰州市东郊学校和周某;王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市东郊学校,周某,王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8384号原告兰州市东郊学校,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朱文龙,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国旭,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被告王某原告兰州市东郊学校与被告周某、王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兰州市东郊学校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市东郊学校撤诉。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计72元,由原告兰州市东郊学校负担。审 判 长  陈 浩代理审判员  张金凤人民陪审员  曹乃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桂荣????????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