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民初2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李安郎与贵州瑞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安郎,贵州瑞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罗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2676号原告:李安郎。被告:贵州瑞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三桥南路131号b栋1单元2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2406Q。法定代表人:吴滨。第三人:罗通。原告李安郎与被告贵州瑞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罗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李安郎于2017年5月12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安郎与被告贵州瑞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罗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后,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安郎撤回对被告贵州瑞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罗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3元,由原告李安郎负担。审判员 李提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安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