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刑更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朱连聪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连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637号罪犯朱连聪,男,1990年5月30日出生于福建明溪县,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明溪县。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二监区服刑。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明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连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3年5月11日起至2018年5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扣押的款项,其中涉案赃款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并继续向被告人及同案2人追缴本案的经济损失,发还各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1月25日送押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2015)三刑执字第3030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7年10月10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7年5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朱连聪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2月至2017年2月累积考核分1840分,表扬3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逐月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考核积分及奖励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连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连聪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11日起至2017年6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刘 涌 泉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洪燕琴(代)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