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2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聊城合庆物流有限公司与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合庆物流有限公司,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2142号原告:聊城合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谢家村西。法定代表人:段庆燕,总经理。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159号金融超市11层。负责人:陈长沙,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合庆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聊城合庆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0元,减半收取920元,由原告聊城合庆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居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晓彬 来自: